“城市通商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时间: 2019-12-05 09: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入网商户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城市通商城”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城市通商城”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通商城”外卖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城市通商城”外卖销售部、品控部、监察部、客服部、公共事务部均有责任和义务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制止和报告

第二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四条 食品入网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发生如下情形,“城市通商城”有权利和义务阻止其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1、商户资质被吊销。 2、商户资质过期。 3、商户伪造资质。 4、商户挪用他人资质。

(二)商户提供虚假的门店堂食后厨照片。

(三)商户超范围经营。

(四)商户餐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五)商户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六)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八)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二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五)商户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经工作人员核实以后,如情节轻微,“城市通商城”将停止商户的线上服务并勒令其整改;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市通商城”将向食药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六条 报告流程:“城市通商城”外卖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支持、监察、品控、客服将相关材料信息集中汇总,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公共事务部,公共事务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食药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城市通商城”有权不定期地制定、修改本制度及/或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城市通商城”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城市通商城”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城市通商城”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城市通商城”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第八条 “城市通商城”对已审查通过的商户上线营业期间的抽查、自查,亦使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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